学分认证规定

外国大学交换生和进修学分认证相关规定

□ 制定 2006. 07. 28
□ 修订 2007. 08. 21
□ 修订 2014. 11. 01
□ 修订 2017. 03. 01

第1章 本校学生在国外姊妹大学学习
第1条(目的)

该规定是以校规第37条第2项为依据,是以规定关于在国内外其他大学取得的学分认定为目的而制定的。

第2条(申请大学)

原则上规定必须是与本校有签学术交流协议的国外姊妹大学。但是在指导教授推荐或者有特别事由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签约之外的其他国外大学。

第3条(申请资格)

1. 本校在校生中入校后在本校就读1个学期以上,并且距离毕业日期超过一个学期以上者。(但,根据需要国际协力处可以另外指定与学习成绩相关的申请资格。)

2. 原则上选拔已修学期的平均成绩在 2.5分(满分4.5分)以上者。但,成绩没有达标的学生可以通过国际协力处处长面试进行选拔。(被选为交换学生候选人的学生平均成绩在出国前要一直保持此标准。)

3. 符合下列事项的学生不能申请。
① 损害学校名誉或者违反校规而受到处罚者。
② 学部以及研究生院在学期间得到国外授课认证, 并且在国外大学授课期间各超过1个学期者。
③ 预计入伍者。

第4条(申请程序)

1. 申请者将如下申请资料提交至国际协力处。
① 交换学生选拔申请书
② 成绩证明
③ 指导教授推荐书
④ 相应国外大学要求的语言能力测试结果

正规课程授课要在希望授课学期的3个月前,假期课程授课要在开课2个月前申请,国际协力处另行发出公告时以此公告为准。

第5条(语言能力验证)

1. 原则上规定被选拔为交换生的学生在从收到合格通知之日起到出国前要听本校国际语学院开设的相应国家的语言课程,并将授课证书提交至国际协力处。 (但,在本校国际语学院未开设相应课程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要另外遵从国际协力处处长的指示。)

2. 与国际语学院授课无关,学生另外要通过国际协力处处长指定的国外大学交流负责教授(coordinator)的面试接受语言能力测试。

3. 没有接受国际语学院的课程或者没有通过语言面试时,可取消交换学生资格。

第6条(注册及学期认证)

1. 在签订学术交流协议的大学中,根据学生交换协议,受到互免学费的国外大学授课许可的学生在授课期间向本校缴纳一定的学费进行注册。

2. 去国外大学修学时所发生的机票、住宿费、餐费、医疗费等所有费用原则上用由本人负担。

3. 在校期间自费留学时,需向本校以及对方学校全部缴纳学费,取得的学分以及注册的学期都将被认可。

4. 休学期间自费留学时,经过学分认证程序后,限于1次假期课程,可最多认证9学分。

5. 在假期课程中自费留学时,只认证学分,不认证本校的学期注册。随之,毕业条件为在本校本科生需注册8学期,研究生需注册4学期。

第7条 (教学科目进修)

1. 原则上规定进修的教学科目要与专业相关。但在有指导教授或者国外大学交流负责教授(coordinator)的推荐或者有特别事由时可以修专业课程以外的科目。

第8条 (取得学分及修学期间)

1. 每学期可取得的学分最多为19学分,另外国际协力处处长通过采纳相应学科系主任的意见,可以调整所取得的学分。研究生课程规定每一课程在12学分以内,假期课程在9学分以内。(但,根据协议所取得的学分有限制的情况除外)

2. 在修学期间所取得的学分(包括假期课程所修学分)要控制在所属学院规定取得学位时必须的最低学分的1/2以内。

3. 正规学期修学,规定本科课程、硕士课程、博士课程各2个学期(1年)以内。但,假期课程修学期间不设限制。

第9条 (学分认定标准及学分认定程序)

1. 认证包括必修课程在内的专业以及教养课程学分,但不认证重修课程。

2. 成绩单(只认证英文版)要由相应国外大学直接寄往国际协力处,没有密封的成绩单不予以认证。

3. 移转学分基本上每学期15小时课时计为1学分,相应国外大学的规定与此不同时,根据本校规定可以变更。

4. 原则上规定在移转学分时相应国外大学的简章、讲义计划书及教学科目时间表等在课程结束后要提交至本校。

5. 与已修教学科目相同科目的学分不予认证。

6. 与教职、ROTC或者专业资格取得相关联的教学科目不予认证。

7. 英文系的学生不能将教养英语课程(ESL)作为专业课程进行修分。

8. 在校期间进行自费留学时,仅限于4年制大学的正规教学课程方可移转学分,在学期中对方学校认证的学分最多为19学分。

9. 听假期课程的学生,最多可认证6学分,但是去国外姊妹大学进行短期语言或其他研修时最多可认证2学分。 (45小时2学分为基准,正规教学课程-相应国家语言会话或者OLP 认证2学分)

10. 针对所有学习科目,可指定替代科目时在申请书上要明确填写替代科目名。但替代科目名在学籍簿上不会记载。

11. 所修科目的成绩不算入平均分。

12. 在学籍簿上会标明大学名(英语)、科目分类、科目名(英文)、修课编号、学分等。

13. 学分需经过指导教授、系主任或者主任教授、院长、国际协力处处长、教务处长的认可后最终获得校长的确认后方可转移。

14. 原则上规定在国外大学修课结束后6个月以内要完成学分转移。学分转移后不可更改,提交的资料以及成绩单不予返还。

第10条 (其他)

1. 国际协力处处长有权决定交换学生的选拔以及取消。

2. 对于执行本规定时有可能发生的争议或者问题,其主管部门国际协力处有优先解释权。国际协力处处长判定有必要修订本规定时, 在不违反上位规定第1项校规以及校规执行细则的范围内,可以将本规定的修订列入议程。

第2章 国外姊妹大学学生到本校修学
第12条 (申请资格)

1. 在与本校有签学术交流协议的国外姊妹大学的在校生中,由国外姊妹大学选拔推荐者。

2. 在所属学校的学习和生活上没有违纪现象者。

第13条 (申请修学)

国外姊妹大学需在正规学期或者假期课程选课期间30日之前将交换学生的名单以及有关资料通知本校。

第14条 (修学许可)

本校要经过一定的审查程序确定是否允许交换生到本校学习。

第15条 (定员)

1. 交换学生的定员遵从本校与国外姊妹大学签订的学术交流协议。

2. 本校与所属国外姊妹大学在相互达成协议的前提下,学生交流的定员人数每年可以进行调整。

第16条 (教学课程)

1. 国外姊妹大学的交换生在本校学习期间学习本校指定的课程。

2. 国外姊妹大学的交换生需要提高韩国语表达能力时,可以将韩国语语学院的课程视为正规学期修课。

第17条 (取得学分及修学期间)

1. 每学期最多可取得21学分。(但,根据协议取得学分受限制的情况除外。)

2. 正规学期的学习期间为2个学期(1年)以内。(但,在国外姊妹大学以及本校认可的情况下可以调整学习期间。)

第18条 (学分认证)

在本校学习的外国交换学生,根据所属学院内部规定的学分认证标准和程序可以获得学分认证。

第19条 (选课申请及变更)

1. 选课申请及变更要遵循本校的规定。

2. 在选课期间由于没有选课而未注册的交换学生将自动被剥夺交换学生资格而被遣送回国。

第20条 (取消授课)

若要取消本校交换学生课程,则需向本校以及所属国外姊妹大学提交“外国交换学生授课放弃书”并获得批准。

第21条 (成绩处理)

成绩将根据本校规定进行评价,结果将向所属大学通报。

第22条 (学费及其他授课费)

1. 正规课程的学费向所属国外姊妹大学缴纳。

2. 国外姊妹大学交换学生人数超过两校签订协议的人数时,原则上需向本校缴纳额外的授课费。

3. 除了正规课程以外,在韩国语教育院额外学习语言课程时,需根据授课科目向本校缴纳相应的授课费。

第23条 (设施使用)

交换学生可以使用本校图书馆、实验实习等其他设施。

第24条 (遵守校规)

交换学生需遵守本校校规,若做出违反本校校规行为时将取消修学资格。

附则

(实施日) 此规定从2006年7月28日起适用实行。
(实施日) 此修订从2007年8月21日起实行。
(实施日) 此修订从2014年11月1日起实行。
(实施日) 此修订从2017年3月1日起实行。
(过度措施) 根据此规定的制定,此前实行的事项视为是根据此规定实行的。